(《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房屋延期交付是任何购房者都不愿看到的,而金先生在遇到这一问题后,没有选择“吃哑巴亏”,而是与开发商打起了官司,“合同约定了逾期60天就可以解除合同,可红星国际直到我们打官司的时候都没交房!”2022年7月,金先生将青岛红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国际”)及其唯一股东青岛万利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信置业”)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经过黄岛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金先生的主张获得了法律支持。
2019年4月,金先生看好了红星国际广场的一套办公性质的房子,他一次性付清了大约51万元的购房款,与开发商红星国际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房子应当在2021年3月30日之前交付,若逾期60天未交付,金先生可要求解除合同。
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金先生遇到了最不想遭遇的延期交房,而且直到2022年7月与开发商对簿公堂,金先生购买的房子都没有交付。“我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退还我全部购房款,并且还要支付违约金。”收不到房子,金先生就将开发商红星国际以及其唯一股东万利信置业告上了法庭。
面对金先生的起诉,红星国际承认没有按时交房的事实,也认可金先生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过,红星国际认为,在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并没有规定金先生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有效行使期限为一年。“按照合同约定,金先生的解除权应在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30日之间行使,但他在2022年7月才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出这一时间限制了。”红星国际同时认为,房屋延期交付是受重污染、恶劣天气等因素影响导致的,目前公司也在进行后续建设,从鼓励交易的角度,该合同也应继续履行。
作为红星国际的唯一股东,万利信置业也是被告之一,但公司认为万利信置业的财产独立于红星国际,所以不应对红星国际的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金先生签约的合同究竟能否解除呢?对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此前红星国际没有交付房屋,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房屋的具体交付期限,公司迟延履行的行为导致签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红星国际已经是根本违约,金先生可以与公司解除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红星国际应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先生购房款51万余元,同时还要支付购房款利息和约2万元的违约金。万利信对红星国际要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款利息、违约金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文/信网记者 王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