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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今日起将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

    时间:2016-07-19 04:31:19  来源:  作者:

      昨日,市住保房管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宣布从7月19日开始,市住保房管局决定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行动。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我市二手房市场发展较快。2016年上半年,全市二手住房成交54870套,成交面积560.9万平方米,成交金额785.2亿元,同比增长68.5%、69.5%和84.1%,环比2015年下半年分别增长31.9%、32.6%和35.6%。值得关注的是,我市主城区二手住房继2015年以来成交套数再次超过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结合国内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预计未来我市二手房市场将逐渐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主体。

      随着二手房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队伍也逐步壮大。截至2016年6月,我市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总公司、分公司)400余家,备案执业人员4500余人,除备案执业人员外,估计实际操作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已超20000人。

      此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萧山、余杭、富阳九城区及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桐庐县、建德市、临安市、淳安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的经纪行为进行检查和规范。

      检查内容包括经纪机构资质情况、信息公示情况、经纪执业规范情况等。重点检查三方面内容,一是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时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不实图片、价格等信息招揽业务的行为;二是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有无代理四种不得出租的房屋,即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公共租赁房屋、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保障性房屋;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三是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履行公安报告义务的行为,即书面告知房屋出租人应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送房屋出租相关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还应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在介绍出租居住房屋的业务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况报送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据介绍,此次专项检查为期一个月,通过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展开,将邀请部分媒体开展暗访,并组织市区住建(房管)部门执法人员开展集中检查,对违规违法的经纪行为将采取媒体曝光、诚信档案公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资格、行政处罚等措施,最终提升房地产经纪标准化服务,建立行业自律规范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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