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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者不能构成善意所得

    时间:2016-07-27 10:58:00  来源:  作者:

      本报讯 (记者林铭珊)26日,市国土资源局就读者和网友关心的不动产登记的一些问题作出解释。

      异议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首先,应该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异议登记并非权利登记,并不表征权利,它只是一项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因此,其效力主要是警示他人该物权存在产权不明的交易风险。异议登记之后,登记权利人并没有被剥夺或限制其权利,其仍然可以处分其财产,购房人也可以购买。但是因为有异议登记,所以购房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异议登记期间申请处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在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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