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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虚假宣传学区房 购房人可拒付中介费

    时间:2016-06-24 08:44:00  来源:  作者:

      案情刘某为解决子女的上学问题,求购一套学区房。某中介公司向刘某推荐一套房子,称该房属于“学区房”,保证可以让孩子上某个学校。刘某信以为真,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过户后,刘某发现该房并非学区房,而是紧邻学区房的房子,遂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中介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广东(深圳(楼盘))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本案中,刘某对于所购房屋有特定要求,但中介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中介费,利用信息不对称地位,刻意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宣传与承诺,使刘某在不知情、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居间人不得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如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本案中介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虚假宣传,导致其提供的居间服务有瑕疵致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刘某有权拒付中介费。

      (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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