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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延续提醒的公示

    时间:2016-08-02 09:14:56  来源:  作者:

      相关地勘单位:

      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规定: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现对2017年2月27日到期的3个地质勘查资质单位进行提醒公示,请在法定期限内(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申请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申请材料报送至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地址:西宁(楼盘)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凡未按期提交延续申请材料的,将在2017年4月注销其乙丙级地质勘查资质。

      2016年7月27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到期延续提醒项目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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