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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肯离婚的妻子突提房产加名

    时间:2016-08-29 08:19:06  来源:  作者:

      青年报记者 卢燕

      本报讯

      2008年6月,王小姐与周先生喜结连理。时隔一年,周先生买了一套价值73万元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为周先生及其父亲共有。2012年房屋贷款被提前还清。在法庭上,王小姐声称女方支付了首付款14万元,并与周先生每月共同还贷。王小姐当庭表示,该套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房屋为王小姐、周先生及其父亲三人共同共有,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三人名下。

      然而,作为被告的周先生及其父亲主张,房屋确实是婚后购买的,但首付款和每月部分还贷的资金都是周先生的父亲支出的,包括提前还贷的8万元也是周父的钱。

      “因女方有家暴,我已经起诉离婚,但对方不同意。我们愿意对女方的份额按照市场价以货币形式予以补贴,但是不同意加名。”周先生明确表示。

      经双方确认,房款中有3万元以

      现金形式支付,其他款项均通过周先生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双方虽然对首付款和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有争议,但周先生及其父亲对王小姐婚后共同参与还贷这一事实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姐要求将争议房产登记在自己、丈夫及公公名下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理由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王小姐的共同共有权利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的诉请已经超越了该权利范围,必然侵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二是根据《物权法》规定,在共有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楼盘)由需要分割时才能请求分割。而王小姐与周先生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条件尚不具备;三是王小姐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房产加名,实则是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变相分割,与各方实际对房屋享有的共有权益不符。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小姐的诉请。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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