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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知是经适房 买房者反悔

    时间:2016-09-14 08:26:00  来源:  作者:

      案 例

      马老先生今年77岁,老伴姚阿婆也有71岁了,老两口想着换一换房子,改善一下居住条件。

      2016年初,老两口相中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售价195万元。

      今年1月,通过房产中介提供服务,老两口向上家董阿姨、吕先生买下了这套房子,并根据中介要求,首付给董阿姨136.5万元。

      可不到一个月,两人却反悔了,他们说,房子不要了。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据马老先生说,董阿姨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出售转让。自己原先不知道,是看了产证后才知道房屋的性质。董阿姨一家隐瞒了重大事项,如果事先告知了这些情况,自己不会去买。

      因此两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136.5万元,归还上述钱款的利息3万元。

      董阿姨、吕先生名下的这套房子,的确是经济适用房。

      2014年2月,两人作为乙方,与某房产公司(甲方)、某住房保障中心(丙方)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出售合同》,约定系争房屋系甲方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2014年5月,董阿姨、吕先生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载明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5年后上市交易,所有人也只能获得转让所得房款的60%。

      然而取得房产证不到20个月,这套房子就被挂牌交易了。

      在房产中介的“指导”下,买卖双方还是签订了一份像模像样的合同。

      合同中写明,马老先生、姚阿婆与董阿姨、吕先生双方约定,因系争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同意在限制交易5年期满后共同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交易总价为195万元,马老先生、姚阿婆签订合同后,向董阿姨、吕先生支付136.5万元; 办理房产证当天,再依据国家规定,付剩余款项给上家或国库。为此,马老先生、姚阿婆付了3.9万元佣金给中介公司。正因为如此,董阿姨、吕先生认为,马老先生、姚阿婆一开始对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是明知的,是他们的反复才导致了后来的利息损失。

      房产中介违反规定介绍本次业务,也已经受到了处罚。

      说 法

      法院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陈颖婷 王治国 朱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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