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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明行为大家谈:社会文明 始于行为

    时间:2019-03-24 00:11:12  来源:  作者:

    天津北方网讯:“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于引导市民树立文明观念,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天津城市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齐恩平通过本报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齐恩平说,天津要建成宜居之城,文明之城,生态环境和市民素养是其重要标识。制定这样一部综合性、系统性、可操作性都很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更好约束市民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质。

    第一,条例内容契合时代发展。如针对新生事物共享单车,《条例(草案)》第20条规定,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第37条规定,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第二,条例针对性很强。《条例(草案)》中多项条款均是针对日常生活中典型不文明行为的“对症施治”。如第24条规定,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第49条还针对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膀爷”“霸座”等不文明现象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如在公共场所赤膊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条例在执法上便于操作。“执法与处罚”中明确规定了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晰了处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不文明行为难以受到处罚的情况,同时规范了相关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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