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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三年危险驾驶案件上升 醉驾当事人存侥幸心理

    时间:2017-08-30 16:13:15  来源:天津北方网  作者:晚报王赫岩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本市某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张某某“醉驾”,再次引起人们对“醉驾”的关注。“醉驾入刑”后,酒后开车得到一定抑制,但仍然有人知法犯法,特别是近年来,此类犯罪呈现上升趋势。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受理危险驾驶案件为例:2015年受理该类案件24件24人;2016年受理该类案件41件41人,2017年前7个月已受理该类案件67件67人。

      2017年4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男,24岁,本市人)与朋友聚会饮酒。23时许,有朋友来电要加入聚会,王某自告奋勇开车去接,此时其意识到自己喝酒了不能驾车,就找了代驾,来到南京路吉利大厦接朋友。在等待过程中,其产生侥幸心理,接到朋友后自行驾车离开。当其驾驶一辆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南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京路与新华路交口附近时被交警拦检,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138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0.2mg/100ml。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饮酒后驾驶车辆违法,仍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侵害了公共安全,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7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男,39岁,本市人)饮酒后驾驶伪造牌照号为京A67840的黑色雅马哈牌燃油二轮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张自忠路与赤峰道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4.9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6mg/100ml,属醉酒状态;该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醉酒驾驶”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此类案件却逐年增多,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只要查不到自己,就没事”“哪那么容易就被查到”“技术高,酒后开车出不了事”等等;另一方面反映出当前一部分人法治意识淡薄的心态。

      检察官提醒

      要增强法治意识,特别是驾驶员,要严格规范驾驶行为,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定要抛弃侥幸心理,树立自觉遵法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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