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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递暂行条例征意见 群众对快件延误丢失意见大

    时间:2017-08-30 16:13:59  来源:天津北方网  作者:晚报王绍芳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中消协与天津等地消协公布了消协组织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结果,共收到修改意见292条。意见反馈最集中的是有关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比达一成。

      消费者李女士通过某快递公司为广州的朋友邮寄一台笔记本电脑,谁知5天后,李女士的朋友收件时发现电脑屏幕已碎裂,当场提出拒收。李女士遂向快递公司索赔,但快递公司以李女士未办理保价业务为由,坚持只能给李女士75元的赔偿金。日常消费生活中,上述例子时有发生。记者了解到,从消费者关注的问题看,围绕《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0%);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签收问题(占7.5%)。

      对于冒领、私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快件的行为,《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消协组织就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增加:“快递从业人员有本条行为的,5年内不得从事快递行业。”(理由:通过从业禁入加强管理)

      对于出售、泄露、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行为,《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消协组织就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增加:“快递从业人员有本条行为的,5年内不得从事快递行业。”(理由:通过从业禁入加强管理。)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消协组织建议规定:“发生快递丢失、损毁的,由快递企业举证证明在投递、运输、交付消费者的过程中自身没有责任。”(理由:在快递寄送过程中,消费者对于快件丢失、损毁、掉包等难于举证,应当由快递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以减少消费者的维权负累,增强其消费信心。)同时建议:“快递企业应对快递各环节实行安全监控,对监控资料进行保存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最低保存时长不少于三年。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快递企业未能提交监控等资料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一是加强监控,可以防范快递行业出现的暴力分拣、私拆偷拿等现象。二是明确资料保留时长,便于消费者维权。三是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倒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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