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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检察院对138件案件剖析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有六特点

    时间:2018-01-10 15:32:58  来源:北方网  作者:晚报王赫岩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检察院对2017年以来审结起诉的138件218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出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涉及罪名高度集中等新特点、新趋势。

      一是犯罪主体多为受教育程度低、收入低的群体,不惜为谋取经济利益铤而走险。

      二是涉案罪名高度集中。在审结起诉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中三类犯罪较为突出,占全部案件的80%,分别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

      三是案发地域性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地域分布特点与罪名具有高度相关性。滥伐、盗伐林木罪,大都分布在蓟州、宝坻等远郊地区,上述两区共占全市此类案件的80%。污染环境罪全部分布在非市内六区,环城四区13件19人,占比46.4%;远郊地区15件43人,占比53.6%。这类区域企业较多、厂房集中,也是该类案件多发的主因;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基本集中在天津市内六区,占比90%,犯罪所获物品大都在坐落于市区的古玩城、花鸟市场进行交易。

      四是犯罪方法简单,危害结果严重。犯罪分子实施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作案手段简单粗狂,往往是将污水废物直接排放,对环境资源造成重大破坏。例如刘某污染环境案,该企业长期将电镀废水违规直接排放,总镍浓度超标18倍,总锌浓度超标692倍,对当地土壤和水源造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极难修复。

      五是作案手段隐蔽,取证难度大。犯罪分子在挑选作案地点时,往往选择处于人口稀少的偏僻路段、废旧厂房内开设致污点,以私自挖掘暗管、渗井等不易被人察觉的方式,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打击。例如王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中,犯罪分子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经营电镀厂,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液利用院内私自挖掘的渗坑向地下排放,其作案人员也多为亲属、同乡,外人难以进入,更难掌握内情,给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六是刑罚处罚较轻,适用缓刑多。在已判决的131件200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中,一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6人,单处罚金的22人,管制、拘役和拘役缓刑的71人,有期徒刑缓刑52人,合计占比75.5%;判处有期徒刑的仅有49人,占比24.5%,与造成的危害结果相对而言处罚较轻。(“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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