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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安八旬夫妇因每月赡养费不够 再次将两子告上法庭

    时间:2017-05-05 23:06:47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原标题:南安八旬夫妇因每月赡养费不够,再次将两子告上法庭

    核心提示

    台海网5月5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古语有云:“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做人的本分、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南安诗山,一对八旬夫妇却将两个儿子再次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增加赡养费。近日,经过南安法院诗山法庭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经办法官提醒,子女必须赡养父母,否则父母可以起诉。□泉州晚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黄建森 陈丽清 林毅龙

    起诉:赡养费用不够开销 八旬夫妇要求增加

    原来,陈某和吕某夫妻二人共生育二子二女。如今两人均已年过八旬,体弱多病,没有经济来源。早在2009年9月,两位老人就曾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诉称其不履行赡养义务。当时,经法官主持调解,两个儿子自愿每月各支付二老赡养费200元。

    然而,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年龄越来越大,夫妻俩认为儿子每月支付的200元已不够开销,要求增加赡养费。但这一要求被两个儿子拒绝了。去年年底,夫妻俩再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诉请增加赡养费至每人每月500元。

    经了解,陈某夫妇的两个儿子均有赡养父母的意愿,但觉得自己经济状况不好,增加赡养费有困难,希望老人能搬到家中同住。两老人则认为,他们和儿子的生活习惯不同,不愿意在一起生活。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就这起纠纷,老人所在村村委会及村调解委员会曾调解多次,但没成功。

    调解:经办法官逐一沟通 赡养费增至每人每月250元

    找到该案“症结”后,承办此案的诗山法庭黄法官与老人的儿子逐一谈心,明确告知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尽赡养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结合现实生活,讲述老人把他们抚养长大的艰辛与不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同时,对于老人,黄法官也告知其两子的经济状况,希望老人能够理解他们的经济困难。经多次调解,最终陈某夫妇和两子达成调解协议,即在老人日常生活用品及柴米油盐等均由两个女儿负责的情况下,两个儿子每月自愿将二老的赡养费增加至250元,且二老生病的医疗费由两个儿子平均分担。

    说法:子女不赡养父母 情节恶劣构成犯罪

    黄法官表示,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物质上的帮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间。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的内容包括: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或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①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有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③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④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⑤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黄法官还提醒,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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