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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工头赖账并阻碍执行 中牟法官强制拘传促使还款

    时间:2017-05-18 22:09:47  来源:大河网  作者:张龙

    大河网讯 5月15日,一辆拖车拉着一辆白色荣威轿车从开封市尉氏县驶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警车上的干警严阵以待、紧紧跟随,一路护航。

    2013年6月23日,开封市尉氏县的冉某与郑州市中牟县的张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冉某承包万庄社区的建设施工及房屋外墙瓷片粘贴工程,冉某雇佣宋某完成房屋外墙瓷片粘贴工作。验收合格后,冉某以张某为担保人,向宋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工钱为79000元。后来,冉某与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宋某以冉某、张某为被告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6日法院判令冉某、张某对该79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16年7月13日,宋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四查”,冉某、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今年1月16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冉某、张某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向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文件,但二人均置若罔闻,也不到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多次查找,二人避而不见。

    近日,接到冉某家中购买荣威汽车的消息,车辆名字为冉某妻子。5月15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立刻驱车赶往尉氏县,早晨六点多就在冉某家附近布防,防止其逃脱。

    早晨8点多,冉某家中开门后。执行局干警亮明证件,迅速控制冉某,自知理亏的冉某大声喊叫,其父亲、大伯等亲戚闻讯赶来阻挠执行,冉某趁机逃跑。鉴于其他案外人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执行局干警将该5名人员强制拘传至法院,同时将荣威车辆用拖车拖走。

    随后,冉某自行来到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工钱、执行费等一次付清,对自己的行为懊恨不已。经过法官的明法析理,阻碍执行的5名人员也对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并写下保证书。鉴于他们的悔过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阻碍执行的冉某给予罚款1万元,考虑到冉某父亲、伯父的病情,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至此,该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君杰 鲁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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