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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想借3000元险些赔进一套房:遭遇“套路贷”怎么办

    时间:2017-08-30 16:29:55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作者:何心悦

     本想借3000元险些赔进一套房:遭遇“套路贷”怎么办

    □记者尚迪

    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子。未成年人小杭打算借3000块钱,而放贷人傅某等,先是诱骗小杭借了4万元。之后,傅某的同伙瞿某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小杭。这16万元放贷给小杭后,小杭要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

    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小杭索要欠款。小杭拿不出这么多钱,翟某便提出抵押小杭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小杭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小杭至上海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

    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小杭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小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刻意造成小杭已经取得借款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这些钱小杭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

    小杭收到马某房款后,应瞿某要求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瞿某,由此还清“欠款”。

    8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万至7万元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套路贷”实为诈骗

    本案中,傅某、瞿某等人有预谋地实施各种“套路”,一步一步诱使小杭欠下巨额“债务”,最终不得不将房子过户给他们“抵债”。小杭借到手的钱仅4万余元,却损失了上百万元。整个过程中,傅某、瞿某等人利用小杭年幼,捏造名目,制造并不存在的“欠款”,诱骗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傅某、瞿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也不属于高利贷,而是构成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害人如何自救

    据报道,类似的“套路贷”案件在其他地区也发生过。如何防止被“套路”?遭遇“套路贷”,受害人又该怎么办?

    首先,借款人在借款时,要提高警惕。办理贷款要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公司等,要留意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数额、利息的计算方式、还款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如果遇到合同中写明的贷款金额远高于实际金额,贷款公司找借口推迟还款,在借款中事先扣除利息、违约金等反常情况,就要引起警觉,因为这些非法行为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经济损失。

    其次,在贷款过程中,涉及金钱流转的事项要保留好证据,如贷款合同、银行流水、录音、还款凭证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自己已经还钱的事实。

    最后,如果遭遇“套路贷”,一定要及时报警。与普通民事纠纷不同,“套路贷”属于诈骗行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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