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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冲动之下 双方都是“受害人” 事件:因琐事发生纠纷,一方受伤,一方赔偿

    时间:2018-07-28 18:46:27  来源:大河网  作者:

    身边的事儿

    2017年5月17日16时许,在新乡市红旗区,71岁的闫某与55岁的牛某(均系女性)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起来,最终,71岁的闫某将55岁的牛某的脖子、脸部抓伤。新乡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闫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限期缴纳罚款”的处罚。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协商未果,牛某将闫某诉至新乡市红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闫某支付医药费并赔偿相关损失。

    结果

    红旗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闫某赔偿原告牛某人民币1885.94元,驳回原告牛某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目前已执结完毕。

    法理解析

    红旗区法院主审法官解释:原、被告因故发生纠纷,被告闫某将原告牛某打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原告牛某对双方发生纠纷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对方的责任。法院酌定被告闫某承担80%责任,即赔偿原告1885.94元。原告牛某主张的误工费1000元,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因其受伤未构成伤残,法院均不予支持。被告闫某辩称,原告牛某先动手抓其头发、挑起事端,不能作为其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法院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

    法官表示:本案中,原、被告两人之所以都没有得到自己理想的判决结果,是因为都觉得自己“吃亏”。细致梳理一下该案,不难发现,若不是双方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又怎么发生这样的案件呢?针对本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遇事一定要克制一下自己的过激行为,尽量冷静处理。冲动是魔鬼,在冲动之下,其实原、被告双方都是“受害人”。(河南法制报记者穆黎明 通讯员陈德亮禹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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