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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证明自己没被诈骗 女子给假警察汇款38万

    时间:2017-09-08 09:47:58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刘萌萌 邹晴

    9月7日,宁乡县法院,协助诈骗犯取款抽提成的被告人正在受审。图/受访者提供

    红网时刻9月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刘萌萌 通讯员 邹晴)近年来冒充公安民警诈骗的事屡见报端,但真正接到这样的诈骗电话时,长沙的张女士还是被套路了。在得知自己“涉嫌电信诈骗”后,张女士为自证清白,按照“民警”要求将38万余元转入了指定的银行卡,钱很快就被转走了。9月7日上午,宁乡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协助诈骗犯取款抽提成的男子分别获刑四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6000元不等。

    2016年9月25日至27日期间,张女士接到冒充公安民警的人来电,声称张女士的银行账户涉嫌电信诈骗案,要求接受资金清查,将资金转入其指定账户才能证明清白。同年9月26日至27日,张女士先后向对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38.788万元。当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后,立刻被转账至其他账户,他人在外地取走。

    负责取走张女士钱的正是程某、程某玲和郭某。被告人薛某以按照取款金额一定比例作为回报的方式,指挥被告人程某玲、程某和郭某三人将张女士的被骗资金取款并存入指定账户。三人多次使用薛某提供的多张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中的29.09万元,造成大部分财物至今无法追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某玲、程某、郭某自愿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共计为张女士追回经济损失11.5万元。

    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程某玲、程某、郭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帮助进行转移,其中被告人薛某、程某玲的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被告人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以上,三人均系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最终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程某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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