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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领域内 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队伍

    时间:2017-07-04 20:30:36  来源:吉网  作者:孙晓云

      4日,《吉林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4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565235719@qq.com

      通信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源汇西街366号,吉林省编办政策法规处

      邮编:130028

      意见称,在我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厘清不同层级政府执法职能,探索整合政府同一部门内和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级和执法队伍种类,到2020年,建立适应我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明确职能关系

      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厘清各级执法权限,明确监管职能、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认真落实承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执法类审批事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执法类审批事项。强化省级统筹、协调和指导职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职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实施。充分发挥县级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凡由县级政府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交由县级政府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分级执法的,按规定执行。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各级执法权责关系明确、任务清晰。

      精简压缩省级执法队伍

      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梳理调整行政执法职能,清理规范省级行政执法队伍。能够直接承担执法职能或执法职能弱化、具体执法任务较少的部门,逐步将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不再保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执法队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予以撤销;一个部门设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整合为一支队伍。现有省级行政执法队伍原则上编制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省级不再新设行政执法队伍。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省级清理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具体实施方案。

      减少市区执法层级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由市级人民政府根据不同领域执法的性质、范围、专业技术要求以及执法权限等,于2018年底前确定以市为主或以区为主执法。同一领域内,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能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能够承担执法职能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级不设执法队伍,市级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分业推进综合执法

      按照中央要求,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重点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卫生计生、商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市县要结合实际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进行职能和机构整合,继续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市县已实行大部门体制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卫生计生等领域,要相应调整优化执法队伍,推行部门内综合执法。现阶段执法任务较轻、未设执法队伍的,原则上由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能,不再另设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

      探索县级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

      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通过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多头重复交叉执法等问题。县级综合执法目前主要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城镇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权,不列入综合执法范围。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的县(市、区),可整合相关执法机构和职责,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执法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建立健全基层执法体系

      统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执法工作,推动执法力量下沉,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县(市、区)可在乡镇(街道)或按区域设置派出执法机构,承担相关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完善执法联动机制,由乡镇(街道)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各类功能区原则上实行行政执法属地管理,国家级新区、设区的市管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等可整合区域内相关执法监管机构和职责,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实行综合执法。

      意见要求,各地应根据部门行政执法职能划转情况,及时调整整合执法机构设置,精简归并部门原有执法队伍,相应划转有关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充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探索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设置,所需编制在现有总量内调剂解决。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三定”规定制定调整等工作。各级执法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压缩机关人员编制,推动编制资源和人员配备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规范执法队伍管理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坚持“凡进必考”,严把人员入口关。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推进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流程。推动统一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执法经费、装备和执法人员待遇保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建立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前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城市要按照批复的方案,结合贯彻落实本意见,精心做好试点工作,为全省改革提供经验。其他市可参照前期试点城市的做法,从实际出发,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试点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涉及职责划转、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的,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干预下级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改革涉及部门要认真做好人、财、物划转以及文档案卷资料交接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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