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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

    时间:2017-07-26 19:51:21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6日讯(记者 刘佩佩)7月26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获悉,为加强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规范绿地管理行为,根据《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该局和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成都市现有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在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空白,由于住宅小区绿地涉及多方管理职责,存在职责不清、管理流程不畅通等问题,《办法》针对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求解决住宅小区绿地管护质量较差,物业服务机构任意对住宅小区内树木修剪、移植、砍伐给小区居民带来不利影响的问题,同时对没有物业服务机构的小区绿化管理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绿地管理适用本《办法》。住宅小区绿地属于附属绿地,《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绿地是指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办法》所称绿地管理,是指对园林绿地的管理及养护,包括为有利于住宅小区绿化生长或解决住宅小区绿化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修剪、移植、砍伐等行为。住宅小区绿地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将相关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履行。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住宅小区绿地的树木和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禁止破坏住宅小区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绿地管理应以保证建筑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住宅小区绿地的绿化景观为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能通过修剪的,不采取移植的措施;能采取移植树木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办法》明确,偷盗、损坏树木或者毁坏住宅小区绿地,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按规定修剪,造成树木损坏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破坏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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