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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关于领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人信息的公示

    时间:2016-08-31 21:55:44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共深圳(楼盘)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以及《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的规定,我署受理了深港产学研基地后备级人才盛立远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经核,盛立远符合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申请资格。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示时间和方式

      从2016年8月31 日至9月6日,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szjs.gov.cn)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内容

      深圳市领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人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

      三、投诉举报和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市住建局或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83788218,地址: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一楼信访室。

      (二)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为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四、重要提示(一)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规定,领军人才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租3年,续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二)领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

      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即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4、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三)公示合格后,将根据规定,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不超过3年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赁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户籍、婚姻、家庭人口、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办理信息变更。申请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我署,书面通知提交至上述办理大厅。

      (五)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将依据《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一楼,咨询电话:23913773(5条线)。

      附表:深圳市领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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