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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面开启依法行善新时代――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时间:2016-09-01 09:14:43  来源:  作者:

      编者按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并决定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法》系统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一系列促进措施,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了遵循,为发展慈善事业提供了引领,为做好慈善工作提供了保障。

      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完善慈善领域各项政策和制度,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有利于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到行善行列,充分挖掘慈善事业发展潜力;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发挥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特别是扶贫济困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监管,有效解决慈善领域出现的问题,形成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态。

      为认真履行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发挥主管部门应有作用,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推进慈善事业发展,重庆(楼盘)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学习问答》和民政部在江苏南通(楼盘)举办的全国民政系统学习贯彻实施慈善法培训班有关资料,结合重庆慈善事业发展实际,对慈善法进行解读。

      慈善法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2章、112条。

      慈善法的调整范围

      慈善法的调整范围,即什么是慈善活动,哪些主体可以从事慈善活动,是慈善法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一)慈善活动的定义。慈善法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在表现形式上,主要以捐赠款物、提供服务为主,但又不局限于此;在慈善活动的内容上既突出扶贫济困,又涵盖其他领域,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慈善活动。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浓厚氛围。慈善法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二是对慈善组织予以专章规范,突出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地位。三是在附则中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活跃力量。慈善法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一)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程序。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鼓励兴办慈善组织。(1)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2)鼓励更多的非营利性组织从事慈善事业。慈善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3)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组织章程等。(4)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规范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在具体内容上,慈善法作了如下规定:(1)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2)要求慈善组织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3)为规范慈善组织与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行为,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4)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5)明确慈善组织剩余财产处理原则。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三)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增强慈善组织公信力,必须做好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慈善法对此规定了以下内容:(1)信息公开的内容。一是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2)慈善法针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的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及其程序。慈善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法还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3)向受益人公开相关信息。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为了保护捐赠人和慈善信托委托人的隐私,慈善法规定,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是慈善活动获得资金支持的主要方式。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并重点对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以及接受捐赠作了规范。

      (一)适度扩大公开募捐的主体范围。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作了规定,适度扩大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范围:一是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二是明确,按照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此外,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慈善法规定,其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二)明确公开募捐的方式及要求。公开募捐的方式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对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等传统募捐方式,慈善法规定应当在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为适应信息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慈善法规定互联网募捐是公开募捐的方式之一,并明确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慈善法还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三)明确捐赠财产应当符合的要求。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慈善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1)捐赠财产的合法性。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2)捐赠财产的类型。具体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3)对捐赠实物的,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即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特殊要求。慈善捐赠应当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实行捐赠自愿原则。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财产,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慈善法对通过慈善组织的捐赠从三个方面作了规范:一是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二是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内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三是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五)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慈善捐赠作为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有必要针对捐赠人作出更具有约束性的规定。慈善法对捐赠人的捐赠义务作了特殊规定:一是捐增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是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在上述两种情形中,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

      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一)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确定受托人、监察人的范围。慈善法规定,一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二是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三)明确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一是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二是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四)明确慈善信托的法律适用。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法第五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慈善财产

      慈善财产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慈善活动能否实现其慈善目的,是规范慈善活动的核心要素。慈善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来源。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

      (二)明确慈善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三)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行为。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四)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标准。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人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人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其他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上述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慈善服务

      慈善服务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法对慈善服务作了以下规定:

      (一)公示与告知义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实名登记义务。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并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三)提供相应保障义务。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措施

      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各级人民政府要从金融、土地、慈善文化推广、慈善宣传等方面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慈善事业发展。慈善法第九章专章规定了支持慈善发展的促进措施。

      (一)制定特殊优惠政策。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慈善法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二)制定政府支持政策。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三)制定土地及金融政策。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

      (四)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慈善法规定:一是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二是为了解决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不足的问题,慈善法专门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制定培育公民慈善意识政策。一方面,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人教育教学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媒体应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六)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监督管理

      (一)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慈善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慈善法同时对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以及监管程序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慈善法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三)加强社会监督。为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慈善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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