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天津新闻 > 2019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解析
  • 2019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解析

    时间:2019-12-09 22:57:32  来源:  作者:

    案例6

    心理帮助唤醒爱与亲情

    案例简介:

    王女士夫妇中年得子,在生活中对儿子小明宠爱有加,但在孩子的学习和心理成长引导方面方法不当,使孩子越来越压抑,对学习产生了恐惧的心理。

    小明不仅无法正常完成大专学业,甚至还产生厌世心理。

    他认为心中的痛苦来自原生家庭,再也无法忍受父母的唠叨。为了摆脱家庭的束缚,未满十八岁的时候,小明就从家中搬出独自生活。

    王女士虽然万般不舍,但也无能为力。她经常以各种理由,带着丰富的美食看望儿子,都被愤怒的小明扔进垃圾桶,母子矛盾不断升级,甚至寻求警方解决。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河东区妇联求助。

    河东区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的心理咨询师介入,通过对这对母子长期的心理帮助,有效化解了母子之间的心结,让爱和希望重新回到家中。目前,小明已顺利完成学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案例点评:

    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刘海燕表示,当前,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案是妇联组织提供心理帮助解决家庭问题、重塑家庭关系的一个典型案例。

    心理咨询师从家庭关系的整体出发,引导家庭成员相互了解,体会相互的感受,调整爱的表达;激发求助者发现自身的特点和力量,培养面向自我成长的心态,并给予现实方法的指导,取得了良好的帮扶效果。

    案例7

    依法打击显正义失德儿媳受惩罚

    案例简介:

    2018年6月,赵奶奶从原籍黑龙江省讷河市来到静海区静海镇某村与儿子、儿媳一同生活。

    赵奶奶本以为可以在儿子儿媳的照顾下安度晚年,但是没想到不幸随之而来。赵奶奶因病导致半身不遂,长期卧床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饮食起居。儿媳不仅没有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还在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多次使用手电筒、拳头对赵奶奶实施殴打,致其身体左侧胸部、左侧手臂等多处部位受伤。

    2018年11月8日凌晨,儿子发现其母死亡。经对赵奶奶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确认赵奶奶的死因是在自身疾病的基础上,长期营养不良伴有外伤造成身体多部位出血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8年11月9日,赵奶奶的女儿报警,次日儿媳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2019年5月8日,静海区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将儿媳提起公诉到静海区法院。2019年5月27日,静海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案例点评:

    面对家庭暴力犯罪,被害人以及知情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李文建表示,该案的办理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同时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教育意义,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8

    智慧警务综合应用性侵案件迅速侦破

    案例简介:

    2018年10月某日晚,12岁女孩小芳因被母亲批评从家里跑出,待天色渐暗感觉后悔时才发现已经迷路了,恰巧看到一男子吴某刚从出租车上下来,遂上前向其借用手机给家里打电话。

    吴某谎称其手机没电,让小芳与其一同回家充电。回家途中,吴某将小芳骗至偏僻处,将其推倒在地,采用搂抱、脱衣、抠摸、亲吻等行为对其强制进行猥亵。因小芳激烈反抗,吴某还对其进行恐吓并用手捂其嘴,咬其面部,造成小芳面部、嘴部、臀部、双手等多处受伤。小芳趁吴某不备逃脱,至路边小吃店内求助报警。

    公安河东分局中山门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快速出击,快速处置,运用“智慧警务”系统,只用了18个小时就抓到了犯罪嫌疑人。

    整个办案过程,办案人员一直都在为年幼的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

    案件点评:

    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于彦杰表示,本案中受害女孩已满12岁,这个年龄段的儿童身体发育较快,自以为已长大成熟,但其实心智发育仍不健全,缺乏分辨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且正处于青春期,自我意识增强,产生叛逆心理,易产生过激情绪和过激行为,这个特殊群体更需要社会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各方面从受害人的体验考虑,特别是为防止重复心理伤害对“一站式询问”的探索实践,体现了公安机关工作意识的进步,很具有典型性。

    案例9

    依法裁判为孕妈妈撑起法律保护伞

    案例简介:

    2014年10月,李某到公司入职。2016年11月李某怀孕,2017年7月底开始休产假。

    2017年12月5日李某产假期满,进入哺乳期。李某向公司提出申请休哺乳假,但公司拒绝,李某便申请休病假。公司表示李某不用上班,并告知她2018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8年2月,李某发现未发放工资,经与公司沟通合同履行问题无果。

    2018年4月20日,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2018年6月6日李某到岗上班,被告拒绝。

    法院查明,虽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月31日期满,但李某尚处于哺乳期,故应顺延至哺乳期满(2018年6月5日)。被告解除合同显属不当。

    依据法律,法院确定被告承担责任。综合李某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被告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赔偿金44800元。对于2018年2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2018年4月20日)期间的工资问题,被告应当遵守其公司有病假条不扣工资的规定,且2017年12月6日后的病假期内仍应按全额工资发放。

    案例点评:

    市高法民一庭副庭长王会君表示,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担心孕、产妇家庭负担加重会对正常履职产生影响,因此对女职工存在偏见,甚至会找借口辞退处于孕、产期的女职工。这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的法律精神相悖。

    本案的审理,为随意解除与女职工劳动关系、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也为孕妈妈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更为引导企业合法用工,自觉维护女性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典型示范。

    案例10

    分居拒付抚养费法院判你没商量

    案例简介:

    2014年10月,小刚出生时,小刚的爸爸陈某和小刚的妈妈夏某并没有履行法定结婚手续,为了孩子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本以为陈某与夏某的结合能给小刚一个美满幸福的家,但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婚后经常吵架,最终分居。

    分居期间,小刚跟随母亲一同生活,孩子的抚养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夏某一人承担。自分居后,陈某一直未看过孩子,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夏某也一直未主动联系陈某,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一直到小刚上幼儿园,各项花费开支日趋增加。夏某仅凭一己之力已无法承担小刚的支出,而陈某收入很高,却拒不支付抚养费,使得小刚和妈妈的生活陷入困境。夏某不得已到河西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律师接受中心指派后,到河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多次与法官沟通案件,提出代理意见,最后被法院予以采纳──陈某对小刚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也有能力承担抚养小刚的责任,小刚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陈某应当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给付小刚抚养费每月1000元。

    案例点评: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温志胜表示,本案是一起因婚内抚养费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纠正了被告不合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困境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案对于解决一方拒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一类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对引导律师帮助广大妇女儿童解决实际困难和法律问题,积极为妇女儿童保护事业作出贡献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关键词:劳动合同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