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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七部地方性法规

    时间:2018-01-11 16:00:20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首席记者 丁炜娜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七部地方性法规

    禁烟场所发现吸烟行为可警告并处罚

      每日甘肃网1月11日讯(西部商报首席记者 丁炜娜) 1月9日召开的兰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对七部法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将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连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进入

      据介绍,《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国家对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新规定,对其中表述不准确的内容作了相应修改,如将“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增加了对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的内容;对《条例》中缺失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法律责任部分根据保护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及上位法规定细化补充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义务植树不再缴纳绿化费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的修改,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删除有关缴纳绿化费的内容,增加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修改,增加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会审,以及对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删除了《办法》关于依申请可以占用城市绿地的规定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费的相关规定。法律责任部分,适当提高了处罚额度。

      禁烟场所吸烟直接警告并处罚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也根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执法实际,借鉴外地经验,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责令改正”这一不利于实际执法、影响法规权威性的缓冲性的行政处罚,修改为发现违法行为,直接警告并处罚,即对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个人,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条件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将其中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由原来的一律禁止,修改为有条件地限制,对于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可以适当放开。

      《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对其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环评验收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根据国家相关部委规定的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相应删除了《办法》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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