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甘肃新闻 > 兰州:新车双侧前大灯被更换过 法院一审判销售商赔4万
  • 兰州:新车双侧前大灯被更换过 法院一审判销售商赔4万

    时间:2018-02-23 16:48:39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 樊丽

    【典型案例】

    新车双侧前大灯被更换过 法院一审判销售商赔4万

    每日甘肃网2月23日讯(西部商报记者 樊丽)购买的新车屡屡出现打不着火的问题,车主沈女士无奈之下前往4S店维修,结果却意外发现早在购车前三个月,该车双侧前大灯进水已经进行了维修更换。事后,沈女士以消费欺诈为由,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兰州市安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新车进行PDI检查,不能认定兰州金阜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阜康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的故意,但该公司未主动向沈女士告知涉案车辆曾更换双侧前大灯的行为,存在履行瑕疵,侵犯了沈女士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故判决赔偿沈女士40000元。

    新车屡屡打不着火

    维修时发现前大灯更换过

    经一审查明,2017年3月1日,沈女士与金阜康公司签订上海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沈女士从金阜康公司购买蓝色大众全新途安L汽车一辆,交付时间为2017年3月3日,购车款含税共计170400元。同时,沈女士购买了车辆保险,花费16394.86元。合同签订后,沈女士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金阜康公司向沈女士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7年3月3日,交付合同约定的车辆。同年3月9日,沈女士交付了车辆购置税10950元。

    同年9月14日,沈女士因车辆经查打不着火将车辆送至金阜康公司4S店进行维修时发现,该车辆因左前大灯进水、右前大灯进水,已于2016年12月26日进行了维修,维修项目:左侧大灯总成更换、右侧大灯总成更换,类型为PDI索赔,结算金额为0。金阜康公司在销售该车辆时,未将车辆PDI检测时更换车辆大灯的情况告知沈女士。另查明,涉案蓝色大众全新途安L汽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机动车所有人为沈女士。

    一审判决

    销售商赔偿车主损失4万元

    兰州市安宁区法院一审认为,构成欺诈应当以“故意”为构成要件,PDI检查内容是否应当告知消费者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因而,不能认定金阜康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的故意,故对沈女士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金阜康公司向沈女士退换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及金阜康公司向沈女士赔偿三倍购车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虽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PDI检查内容必须告知消费者,但若汽车销售方在PDI检查中,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并更换了零件,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则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本案中,金阜康公司未主动向沈女士告知涉案车辆在PDI检查时曾更换双侧前大灯的行为,存在履行瑕疵,侵犯了沈女士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法院综合考量车辆的价格,金阜康公司侵犯沈女士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对沈女士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酌定金阜康公司赔偿沈女士损失40000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州金阜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沈女士因购蓝色大众全新途安L汽车一辆的损失40000元;驳回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沈女士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女士在上诉状中称,金阜康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对涉案车辆的维修属于事故维修,对涉案车辆两前大灯的更换维修根本不属于PDI检测,且该公司应当向沈女士告知出售车辆的维修情况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据悉,沈女士已经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该案将于2018年3月5日上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相关链接:PDI检测

    PDI检测是一项售前检测证明,是新车在交车前必须通过的检查。因为新车从生产厂到达经销商处经历了上千公里的运输路途和长时间的停放,为了向顾客保证新车的安全性和原厂性能,PDI检查必不可少。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