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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银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调解并执行完结

    时间:2018-02-23 16:50:09  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记者许沛洁 通讯员张勇 彭丹

    销售假药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白银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调解并执行完结

    每日甘肃网2月2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许沛洁 通讯员张勇 彭丹)近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摸排初查移交到市检察院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有了最新进展。经白银市中级法院一审调解:被告白银福宁中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前就其于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销售假、劣药的行为在一家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并发出用药风险提醒及召回警示。登报所需费用由被告白银福宁中药有限公司承担。2018年2月7日,该公司在一家媒体发布致歉声明。这起案件是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诉的白银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6月,白银区检察院在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时,发现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闫某销售假药一案,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017年8月21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报请至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5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3月,白银福宁中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在经营时向白银市康复医院、白银区程小虎中医诊所销售了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301的“骨碎补”、“土茯苓”的中药饮片,后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白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上述两种药品不符合规定。2015年11月2日,白银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被告人闫某该检验结果,被告人闫某不但未采取召回措施,而且在2016年1月至3月间仍多次向白银亿城医药有限公司火车站药店、白银区新泰药店继续销售上述两种药品,经白银市白银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骨碎补”为假药,“土茯苓”为劣药。2017年3月2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甘)食药监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白银福宁中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2017年4月19日,白银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抽样检查中发现白银济生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从白银福宁中药有限公司购进、由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601的“红景天”4kg。经庆阳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据《中国药典》,该中药饮片“红景天”不符合规定,被白银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调查期间,办案组成员先后到涉案医院、诊所、药店对相关证据逐一核实,并对白银福宁中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两次进行询问调查,又四上兰州,前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取了白银福宁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相关证据、与省消费者协会协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事宜。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诉前程序,向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白银福宁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未书面回复,也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鉴于白银福宁中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假药仍有部分流通于市场,可能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仍有重大损害危险,在没有相关组织提起要求侵害人消除危险的诉讼的情况下,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经报省检察院批准后,于2017年11月15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月31日,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银福宁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检察机关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在一周内执行完结。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民生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了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了售假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对不法谋利分子有着很好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警醒经营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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