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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快递有关的糟心事 看看法院都会怎么判

    时间:2018-02-26 22:16:37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 樊丽

    与快递有关的糟心事 看看法院都会怎么判

    每日甘肃网2月26日讯(西部商报记者 樊丽)在网购的催生下,快递行业近年来快速发展。春节寄年货,夏秋寄时令果蔬,冬日寄肉类,简便快捷高效的快递模式正在悄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而因此出现的快递丢失、破损等问题也是屡屡发生。今天我们就聊聊与快递物流有关的那些糟心事,让专家从法律的角度给您支招维权。

    ◎案例一

    万余元摇椅受损 物流公司赔偿货物保价金额

    2017年5月1日,兰州市天水北路一家具专卖店向深圳发货一把价值15799元的古典摇椅。货物交由兰州某物流公司运送。随后,双方签订《货运合同》,填写运单,运费996元,包含运费、保价费、接货费、送货费、包装费及其他费用,合同约定运费到付。随后,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收货,并对货物进行检查,在查验摇椅完好无损后寄送。孰料,当货物到达深圳后,经收货方验货,摇椅已经损坏,收货方遂拒绝接收货物及支付运费。而此时,物流公司要求该家具店支付运费后,才将损坏的摇椅运回兰州。无奈之下,家具店支付了运费996元。事后,家具店将物流公司起诉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家具店的货物损失15799元及返还货运费996元。

    庭审中,物流公司对受损货物的价值提出异议。法院审理后认定,关于摇椅的价值认定问题,家具店虽举证证明该货物的零售价为15799元,但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家具店向物流公司声明货物价值为14000元,并按照14000元办理的保价手续,故对于该货物的价值,认定为14000元。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始终为“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损后,承运人应如何进行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家具店托运货物时,声明货物价值为14000元并交纳保价费,即是双方对货物毁损后的赔偿金额作出了约定,故其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的请求,应以双方约定的14000元进行赔偿。关于物流公司辩称的仅负担摇椅维修费用的意见,被告未举出证据证明修复摇椅需要多少费用,故对该项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返还运费的诉请,因物流公司已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家具店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费,故该项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兰州某物流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城关区天水北路某家具专卖店支付货物赔偿金14000元;驳回家具专卖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90部手机丢失 快递公司按照货物价值赔偿

    无独有偶,常常向周边地县发送货物的兰州某商贸公司也遇到了一起令人颇为头疼的货物丢失事件。最终因协商不能,只好运用法律维权。原来,在2014年1月8日,甘肃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从该商贸公司收取了7件货物,填写7份订单,该批货物声明保价56000元,货物名称为手机(90部),始发站为兰州,寄件人拓某,寄件单位为商贸公司,目的地甘南,收件人索某。事后,快递公司向商贸公司返还的单据显示索某已经签收货物,可是经商贸公司与索某核实发现,索某并未收到货物。事后,商贸公司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56000元。

    庭审中,快递公司坚称货物已经送到,根据收货人索某的安排,送达给其妻子索乙和店员周某签收。法院审理后认为,商贸公司将托运货物交于快递公司进行运输,并向快递公司在运单上表明了收货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快递公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应及时通知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签收货物。商贸公司填写的运单中收货人为索某,而物流公司在返回给商贸公司的运单中签收人为索乙,快递公司未将商贸公司托运的货物准确地送至收货人进行签收,致使商贸公司托运的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派送协议书》约定,如果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给商贸公司造成物件损坏、丢失的,商贸公司同意按照运单背面所列条款的标准予以赔偿。运单背面为快递服务契约条款,根据该条款第132条约定:对投保物品的毁损、灭失的,按实际损失和保价金额的比例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保价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商贸公司向快递公司托运的货物保价金额为56000元,货物价值为10710元(90部×119元),根据合同约定,快递公司应向商贸公司赔偿货物灭失的损失10710元。因快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运单实际签收人为收货人所指定或与收货人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因此产生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快递公司承担。故法院一审判决,甘肃某快递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兰州某商贸给付赔偿款10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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