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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4-13 16:02:25  来源:  作者: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近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一)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使本级信访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能职权与工作要求相适应。

    (二)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履行风险评估程序,充分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把决策的过程变成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投诉,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一)省委省政府领导每年应当到省人民来访接待大厅预约接待重大信访事项;省人大、省政协及省法院、省检察院领导参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接访模式,在本单位接访场所组织接访;市(州)、省直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接待群众来访1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接待群众来访1次;县(市、区)主要领导每月至少接待群众来访1次,其余每个工作日都应当有1名县级领导现场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二)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每月阅批群众重要来信、网上投诉,除涉法涉诉信访件外,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和要求,跟进督促责任部门办理落实。

    (三)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筛选典型重大信访事项报请本级领导干部包案。省级每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包案,市、县两级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包案。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包信访事项应当亲自研究、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推动问题解决。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八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一)健全完善领导信箱、视频信访、信访代理等多种做法,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加大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力度,实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二)强化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的职能作用,注重从政策层面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形成整合资源、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合力。通过旬研判、月通报、季点评等措施,形成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倒逼机制。

    (三)重点在市、县两级实行联合接访,使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和回复都在联合接待场所完成,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推行律师参与接访、心理咨询疏导等第三方介入的方法,促进问题解决。

    第九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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