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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与法】义务帮工不慎受伤 谁来担责

    时间:2018-05-09 15:25:26  来源:  作者:

    义务帮工 不慎受伤 谁来担责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帮别人时,如果自己没把握不要逞能,以免带来不良后果给他人造成困扰。

    每日甘肃网5月9日讯(西部商报记者陈振峰)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你家有事我帮忙,我家有事你照应,这种邻里之间互相帮助的美德,也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帮助别人是好事,可要是在帮别人的过程中受了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本期《经济与法》记者专门梳理了此类案件,让大家明白在生活中,我们义务帮忙要量力而行,以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义务帮工受伤 舅舅状告外甥获赔偿

    张某在自家修建的临街二层楼上开设了一家网吧,张某的父亲张某某在一楼开设了小卖部。张某的舅舅李某住在同村,相隔不远。一日,李某给张某某送东西,送完东西出门时,恰巧看见张某在门口维修LED显示屏,李某见此情形试图帮助张某一同维修LED显示屏。李某在爬上搭在门口的梯子上大门门顶时,由于梯子故障导致其从梯子上掉下来摔倒在地。随后,张某等人急忙将李某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经诊断伤情为胸椎骨折伴截瘫、右跟骨骨折,此后李某多次治疗,伤情一直没有明显好转。张某见此情形,在交纳了部分医药费后对李某也不闻不问了,李某多次托人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83648.55元。

    案件审理中,张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主动要求李某为自己帮忙,否认其与舅舅李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给张某某家送完东西出门时,看到张某某和其子在维修LED显示屏,且张某某正在责骂其子,李某看到此情景后试图主动帮助张某,李某的此种想法和做法符合常理及农村社会中人与人交往的风俗习惯。且李某是出于自愿的、无偿的,目的也是为了帮张某,这也符合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是特殊的社会关系(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为舅舅与外甥的亲属关系)以及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因此可以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张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李某试图帮工的过程中,其有明确拒绝帮工的意思表示,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对帮工人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因胸12椎体爆裂骨折伴截瘫致双下肢肌力减退,构成二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08192.89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本案现已生效。

    说法:义务帮忙要量力而行确保安全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刘炜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解释》第十七条还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当帮工人因给受帮工人提供帮工而受伤时,受帮工人理应根据损害情况适当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在请别人帮忙时,一定要确保对方的安全,同样,在帮助别人时,如果自己做不好或者没有把握,也千万不要逞能,以免带来不良后果给他人造成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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