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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将对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 办证领牌一律免收工本费

    时间:2017-06-30 21:26:34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记者李升

    我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下月正式实施

    今年7月至12月集中登记 办证领牌一律免收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照。兰州晨报记者 李升 摄

      每日甘肃网6月30日讯(兰州晨报记者李升)6月29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月起施行。《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一律免收工本费。

      我省电动自行车已超200万辆 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省电动自行车数量增长迅速,已超过200万辆,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由于总量大,且部分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2014年,全省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一般程序以上道路交通事故470起,死亡141人,受伤523人;2015年545起,死亡169人,受伤619人;2016年720起,死亡151人,受伤834人,呈逐年上升的势头,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作为残疾人出行工具的机动轮椅车,也面临相应的管理问题。

      目前,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够完全解决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具体管理办法。为此,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办法》,确定了我省“两类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

      市民可前往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的管理范围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同时规定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两类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实现政府统领,工信、公安、质监、工商各负其责、严格监管、联动执法。《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一律免收工本费。

      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

      未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一律靠道路右侧通行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同时,《办法》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对部分常见、多发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列示,以规范驾驶人行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今年7月至12月集中登记 街道办、乡镇交管站可代办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登记工作为基础,加大对“两类非机动车”路面巡查力度,组织开展专项交通秩序整治,严格查处“两类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占道等违法行为。

      省公安厅确定今年7月至12月为集中登记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提醒、告知、督促等为主要执法手段,推动登记工作全面开展。集中登记结束后,对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对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两类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以200元罚款;对驾驶拼装、改装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

      此外,为贯彻实施《办法》,做好全省“两类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具体的登记规定、工作规范等配套管理制度,确定了全省统一的“两类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式样,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两类非机动车”登记,为便利群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委托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交管站等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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