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甘肃新闻 >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
  •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

    时间:2017-07-03 20:26:27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李杨 实习生武晶晶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 同一行业不得重复设立子基金

      每日甘肃网7月3日讯(西部商报记者李杨 实习生武晶晶)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我省将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专项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子基金。《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应根据投资方向逐步进行整合,实现统一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单独出资,或与中央财政、市县财政、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母基金―子基金”架构。省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专项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应根据投资方向逐步进行整合,实现统一管理。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行使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应与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相一致,一般限定于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文化旅游发展、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农业、扶贫开发等领域。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子基金。设立的子基金,单只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其中创新创业类子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母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子基金规模的30%;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投资于注册地在甘肃的企业或项目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子基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分享收益、分担风险。母基金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