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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高院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

    时间:2017-06-07 21:33:43  来源:兰州日报  作者:记者张烁

    司法为环境资源建起保护屏障

    省高院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

      每日甘肃网6月7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为加大涉及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处置力度,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专门设立了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6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我省环境资源保护的情况,并发布了5起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生态保护的政策文件,积极推动建设“山川秀美”新甘肃。全省法院认真执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加大涉及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处置力度。但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缺失、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等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迫切需要设立专门的、系统的环境保护审判机构,不断推进环境司法保护的相关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在省高院的指导下,全省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日前,省高院正式设立了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负责审理我省境内一审涉及重大疑难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以及矿区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案件、我省境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指导监督全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专门化的环境资源保护审判机构,对现有环境资源保护审判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实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高效化。

      与此同时,省高院立足现有审判资源,在不增加机构、编制的前提下,正积极筹划将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改制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法院,在各市、州所在的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统一审理。目前,矿区法院改制这项改革方案已获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复,省司改专项领导小组会议也已原则通过,目前正在提交省委深改组会议研究并作出最终决定。这一改革举措完成后,全省将初步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专门审判机制。

      行政行为违法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一

      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凌晨,马某驾驶西安瑞腾物流有限公司(简称瑞腾公司)车辆,随车装载数吨漂白粉(次氯酸钙),自西安出发前往目的地,当车辆行至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桃花坪附近时,车内装载的漂白粉发生自燃。马某发现后,遂将漂白粉全部散卸堆放在高速公路高架桥上,并拨打报警电话,待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后,马某遂驾车离开。6月24日上午,天水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简称公路养护中心)在清理高速公路高架桥上的漂白粉时,直接将其从桥上抛洒至桥下河流中,造成河流污染,致使麦积区东岔镇桃花沟虹鳟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养殖合作社)鱼塘内虹鳟鱼大量死亡。

      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马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二人应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腾公司作为涉事车辆负责运输的承运人,对包括王某、马某在内的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漂白粉污染河流的损害后果发生,应与其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路养护中心的工作人员用抛洒方式清理漂白粉行为明显不当,其主观方面过错明显,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令马某、瑞腾公司、王某及公路养护中心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省首个环境资源保护审判专门法庭――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不久,审理的一起环境损害类案件,在环境资源保护审判专门化探索中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一方面突出体现了环境侵权的公共性、易扩散性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审理的优势。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宕昌县水务局作为河道采砂管理费收缴主管单位,2009年至2014年期间对蔡江头骆驼下砂场、老树川砂场、冲家石料场等砂场的管理中,违反《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陇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采经营砂、石、土、水、金等资源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越权擅自降低河道采砂收费标准,少收河道采砂管理费666万余元。2015年6月和2016年1月宕昌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宕昌县水务局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宕昌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先后追缴河道采砂管理费310万元,诉讼期间又追缴303万元,尚未追回53万元。

      西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宕昌县水务局作为负责全县水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法不依,擅自降低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在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虽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积极追缴河道采砂管理费,但仍有部分河道采砂管理费未收缴完毕,国家和社会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依法对宕昌县水务局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省法院审理的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判决依法保障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有效监督,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也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维护了河道环境管理秩序。

      不履行监管职责案

      案例三

      基本案情

      天水华康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宝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秦州晓东机械加工厂分别于2006年、2012年、2015年,未经土地主管机关批准,占用天水市秦州区地处一级水源保护区的集体土地,建设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从事果蔬的储藏、机械的加工。2006年12月,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秦州分局收取华康公司造地费、耕地占用税、管理费,共计9.34万元。2012至2016年,秦州分局分别对华康公司、宝联公司、晓东加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三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均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11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秦州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三家单位占用一级水源地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天水市国土资源局虽然对三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在对方未予执行的情况下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行政行为,确实存在怠于法定职责的情形。判决确认从第三人天水华康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宝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秦州晓东机械加工厂违法行为发生到起诉之日,被告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和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检察机关对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该案起诉后至开庭前,被告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提高了责任意识,加大了督查力度,现场监督三家企业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拆除,将所有垃圾清理完毕,地块已具备耕作条件。从而使长达十年之久的土地违法行为得到纠正,维护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了环境资源。

      滥伐林木案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日至5日,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张某、卢某等4人,以树木荫地影响农作物生长为由,应树木所有人要求,砍伐位于永昌县水源镇居民刘某等人承包地上的杨树共49棵。张某将上述盗伐杨树全部出售给西运木材加工厂,得款1900元。经永昌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被滥伐的49棵杨树立木蓄积30.4709立方米。

      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因违法滥伐林木而触犯刑律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即使随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仍构成滥伐林木罪。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0年期间,刘某、把某等24人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奖俊埠天然林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开采石英矿石,致使林地植被遭到破坏。永登县林业局发现后采取了监管措施,但未能制止违法行为,致使林地受到大面积破坏。后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对违法采矿者进行立案侦查,所有违法采矿点全部关闭,毁坏林地植被的行为被制止。2013年4月永登县检察院向永登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挽回损失,保护生态。永登县林业局虽采取了措施,但并未具体实施,监管修复工作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致使国家天然林保护区长期处于被侵害状态,造成水土流失。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永登县农林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于判决生效后追回损失,补种或者代种被破坏的林木,恢复奖俊埠林地的受损植被。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因毁坏林地案件引发的对行政部门监管履职不力进行追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中毁坏林地的24名违法采矿者均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不能据此免除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该案的判决说明林地被毁,不仅毁林者要担责,监管者同样要担责,不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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