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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出台《意见》 故意作虚假鉴定或将追刑责

    时间:2017-09-07 18:29:15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樊丽

    故意作虚假鉴定或将追刑责

      每日甘肃网9月7日讯(西部商报记者樊丽) 9月6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为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于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双方的工作职责。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将严查

      该《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在开庭前5日,使用统一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

      故意作虚假鉴定情节严重的要撤销登记

      人民法院可将鉴定项目是否通过能力验证作为鉴定委托的参考依据。对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不良后果,或多次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应停止该鉴定项目6~12个月的委托。对停止司法鉴定机构委托的决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并通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经依法认定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省司法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不再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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