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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两月 兰州72名驾驶员被吊销驾照

    时间:2017-11-06 15:14:15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记者 李升

    仅两月,兰州72名驾驶员被吊销驾照

    主要涉及醉酒驾驶、驾驶报废车等违法行为 兰州市交警支队将涉及人员名单予以曝光

    吊销驾驶证人员名单

      每日甘肃网11月6日讯(兰州晨报记者 李升)今年9月以来,72名驾驶员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1月5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被集中曝光的72人主要涉及醉酒驾驶、驾驶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分别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10年、终生禁驾等处罚。

      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大警示力度,教育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文明礼让,共同营造良好的通行环境和交通秩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这72名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予以曝光。交警部门呼吁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开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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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销驾驶证的相关法律条文

      1.交通肇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再次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即平时讲的“二次酒驾”,所谓“二次酒驾”就是已经有过一次酒驾记录,再次饮酒后被交警查处的,就定为“二次酒驾”。)

      3.醉酒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酒驾营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驾营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驾驶拼装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报废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8.超速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交无证人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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