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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拆除彩钢房发生事故 涉案公司被罚25万元

    时间:2017-11-08 15:13:45  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记者 许沛洁

     拆除彩钢房发生事故 涉案公司被罚25万元

      每日甘肃网11月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在拆除旧彩钢板房作业时,一施工人员坠亡。针对这起安全事故,城关区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将安监局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了解到,这起行政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二审终审判决――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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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拆除彩钢房发生安全事故

      2016年6月,兰州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沙坪527号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彩钢板房改造工程。经该站站长李某同意,由第三人杨一(化名)组织人员拆除旧彩钢板房。6月9日拆除作业时,一施工人员坠落死亡。7月27日,城关区安监局事故调查组作出调查报告并上报城关区政府。区政府于8月8日作出批复,同意调查报告意见,由城关区安监局依照有关法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8月31日,城关区安监局向宏建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9月1日,宏建公司申请听证。经过听证、集体讨论程序,城关区安监局于10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宏建公司未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彩钢板房搭建、改造工程项目未经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擅自组织施工。将彩钢板房拆除工程安排给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来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治理隐患和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宏建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本次事故中,城关安监局对第三人杨一处以罚款4000元,对宏建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站长李某处以罚款5000元,对宏建公司安全总监宋某处以罚款6000元,对宏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处以罚款25920元。

      宏建公司不服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将城关区安监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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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

      两级法院审理涉案公司被罚25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理由不足。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宏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宏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本案事故中受害人并非上诉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但对于上诉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致他人死亡事故,被上诉人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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