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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落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互认制度

    时间:2017-11-10 15:24:12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 金奉乾

    参保患者须按分级诊疗制度办转诊

    我省落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互认制度

      每日甘肃网11月10日讯(西部商报首席记者 金奉乾) 11月9日,甘肃省医改办、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的通知》。

      通知明确,各级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确保符合异地就医条件和分级诊疗制度规定的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服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整合过渡期间,尚未整合到位的市州可暂采取城镇居民与新农合两套系统、分别接入、双轨运行的办法,实施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备案和直接结算,力争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国家异地就医备案信息库管理。尽快研究制定方便快捷的备案工作流程,简化备案手续,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流程。

      积极实行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一是医保报销互认。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在参保地以外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要就诊医疗机构为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且患者就医符合分级诊疗制度规定,无论医疗机构举办主体是公办、社会办,无论其经营性质是营利、非营利,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都要与本地区确定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不得以医疗机构性质为由,或以非本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为由拒绝为患者办理报销手续。二是转诊互认。参保患者按照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即可自主选择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执行。三是落实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经办机构要按照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住院费用总额预付制度,按时、定期将预付资金划拨到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并督促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院信息系统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信息系统联通,为参保患者提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站式结报服务。四是严格转诊制度。参保患者要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实行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建立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对发现严重违约行为的医疗机构除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扣减城乡居民医保违约经费外,可采取暂停或取消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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