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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时间:2017-11-21 17:50:01  来源:兰州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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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6年11月29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内容共七章五十二条。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打击非法营运,保护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建健康、有序的出租汽车运输市场,逐步改变出租汽车市场发展的无序状况,推进我市建立“规则清晰、管理明确、市场有序、健康规范”的出租车行业管理体制机制,需要将我委近年来对出租行业的改革精神以立法的形式加一落实。

      《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二条,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原则、经营权管理、经营者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营运服务、运营保障、监督和奖励、法律责任等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了具体要求。重点就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和发展规划、出租汽车经营权、企业监管、经营关系、从业人员以及非法营运等六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规范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客运企业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价收费、可以巡游揽客或者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的小型客运汽车。

      前款所称的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会城市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要。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出租汽车的总量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控制,并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政策制定、价格审批、设施规划建设等总体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出租汽车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调整运力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纯电动、天然气等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装备,并建设相应的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鼓励发展无障碍出租汽车,为特殊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己的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形象,依法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竞赛、优质服务和文明创建等经常性活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守法遵章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事迹突出的驾驶员予以表彰奖励。 (部分条例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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