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甘肃新闻 > 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 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时间:2017-11-21 17:50:45  来源:兰州日报  作者:

      2013年6月28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安全畅通,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运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黄河兰州段内航道、航道设施和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部门)主管航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水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城管执法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航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管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航道建设、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非法占用。对损坏和非法占用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地方航道发展规划和本市航运发展实际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

      第八条 本市航道发展规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意见,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规划、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行业专项规划或进行工程设计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航道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和社会多种方式投资相结合的原则。航道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航道建设资金;

      (三)社会投资资金;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航道和港口的建设及各类设施的设置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规划统一审批和管理。航道建设应当加强与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和项目的协调,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务、市政、生态保护、旅游观光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航道建设工程项目、疏浚整治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依据国家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行洪安全要求,不得危及通航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建设的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航道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对本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 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在通航水域内建设桥梁、设置水上水下管线、取水口、排水口、闸坝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征得市交通运输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港口码头区域的界限划定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港口规划编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港口码头区域是港口生产、建设、开发、管理的专用区域。港口岸线的使用,由县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港口及有关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部分条例摘登)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