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河南新闻 > 漯河公布3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有人因噪音污染被处罚!
  • 漯河公布3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有人因噪音污染被处罚!

    时间:2018-06-12 18:29:16  来源:大河网  作者: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首席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宋庆党 文图

    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6月10日上午,记者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该院日前召开的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上,对近年来审结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件进行了筛选,并公开曝光了3起典型案例。

    案例1:

    张某诉河南某环保科技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在许泌公路两侧自家责任田内种植了丰水梨树。河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购置一批硫酸亚铁。在运输过程中,因防护不当,部分硫酸亚铁洒落在许泌公路上,经来往车辆的碾压,硫酸亚铁粉尘飘到路边张某的梨果上,致使部分梨果表皮发黑。事发后,张某委托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对受到污染梨果的铁元素和硫酸根离子含量进行检测,证实两种元素严重超标,而这两种元素正是河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的硫酸亚铁粉尘所造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河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损失共计人民币6234元。

    案例2:

    张某与谷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谷某在漯河市区滨河路一楼门面房经营一家酒吧,经营时间一般在晚间8点到次日凌晨3点。张某家住酒吧上面的二楼。双方因酒吧经营产生的噪音多次发生纠纷。张某也因噪声影响到医院治疗疾病,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张某所患疾病为脑血栓、冠心病、失眠症,支出医疗费1822.36元。谷某原本申请对酒吧的社会噪声排放值进行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因谷某撤回对酒吧社会噪声排放值的鉴定申请,且张某与谷某西上下楼的相邻关系,谷某在其营业时对张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应当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谷某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有效、可靠的隔音降噪措施,并严格控制音响设备的音量,使张某住房内的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夜间最高限值35dB以下的标准。

    案例3:

    卢某和艾某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卢某在本村有责任田2.38亩,并在责任田上种植玉米,因艾某窑场排放废气造成玉米减产。经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和农业部门检测,艾某所建窑场属于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非法生产粘土砖的企业,窑场在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治理措施的情况下,大量向空气中无组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会对玉米等农作物造成污染损害,受害地块与正常地块相比每亩减产472.6公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卢某损失玉米1005.8公斤(如不能给付,应折价予以赔偿)。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