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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集资上亿元 十被告昨日受审

    时间:2018-06-14 22:39:54  来源:大河网  作者:

    庭审现场

    □河南法制报首席记者吴倩记者王东实习生蒋子成通讯员闫晗/文图

    ●法官提醒:市民投资要理性擦亮双眼勿受骗

    庭审现场

    昨日9时许,中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等10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

    公诉机关称,某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牟业务部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朱某、徐某、宋某、王某、朱某、衡某、韩某、赵某、衡某等自2013年10月份以来,公开对外宣传,为储户提供担保,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并向储户按月支付固定利息,借款方为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担保方为某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资金链断裂,2015年3月份以后,借款合同陆续到期,某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牟业务部不再给储户支付利息,且不归还本金。经统计,该案涉及未结清客户400多人,未兑付资金1亿余元。

    庭审持续至下午,案件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

    主审法官冉满仓提醒市民,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使受害者损失惨重,希望广大市民投资一定要理性,莫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也许它就是美化过的“陷阱”。

    学法规

    民间借贷中,哪些利息不用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了年利率36%,就是高利贷。高利贷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等刑法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高利贷的利息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偿还;2.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未偿还但出借人要求偿还的,法院不予支持,若是这部分利息已经偿还,则不予返还;3.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这部分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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