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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这些红线碰不得!

    时间:2017-04-13 23:51:12  来源:吉网  作者:郭龙

      4月13日,吉网、吉刻APP记者从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社部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为考试划下红线,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做出了较大调整。取消了“禁考”处理规定,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等不同情形。其中如抄袭、协助抄袭、伪造证件、使用通讯工具等严重违纪违规和有组织作弊、替考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两类情形,在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处理的同时,其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分别为“五年”和“长期记录”。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新《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雷同处理规定,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的成绩无效,并可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做出相关处理决定。此外,进一步完善了违纪违规处理程序,重申了被处理应试人员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更好地维护保障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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