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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旅游局:新修订的《导游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11-11 15:11:14  来源:齐鲁网  作者:李静

    齐鲁网11月10日讯(记者 李静)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旅游业进入新时代的重要节点,《办法》重新修订、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从新修订的《办法》可以看出,旅游主管部门在导游管理方面运用互联网思维,注重积累导游工作大数据,为导游管理进入“算法”时代做好准备,将加强对导游的“人文关怀”,让科技更有“温度”,让关怀更有“智慧”。

    “互联网+”时代,导游管理迈向平台化、数据化、精准化是大势所趋。《办法》明确提出,“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这意味着,导游工作的大数据将着手采集、积累、沉淀,在数据达到一定量级时,导游管理将迎来“算法”时代:导游的点赞数据、投诉数据、年度出团数据、年度工作日数据等都将逐一呈现,让行业对导游工作有更精准的认知,从而进一步指导完善导游带团工作流程和导游服务规范。与此同时,根据大数据对导游进行“画像”,也让导游更清楚地认识自我,更好地从事导游工作。

    《办法》也突出人文关怀,汇聚了近些年国家旅游局在导游管理服务工作中的好方法,并加以强调落实。例如,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座,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等等。同时,《办法》明确表示,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以此为导游成长、成才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让社会尊重导游,理解导游,认同导游,让导游从事工作时更自信,更自豪,这对导游而言是一种非常人性化的关怀。

    《办法》对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也非常清楚、明确且细致。《办法》规定,旅行社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问题现实中在导游身上都发生过,是导游工作的痛点。《办法》直面痛点,为导游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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