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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政法干警在全省开先例干了件大事,连央视都惊动了!

    时间:2018-04-02 15:30:22  来源:齐鲁网  作者:

    齐鲁网4月1日讯 3月29日,山东卫视《调查》栏目以“抗法袭警 法不容”为题,对山东省打击暴力抗法、袭警辱警情况进行专题报道。

    人民警察,他们执行法律、保护生命财产、维持公共安全,可是说是社会秩序的守护人。我们每个公民都应配合人民警察的依法执法。然而现实中,辱骂、甚至殴打人民警察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山东政法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查处、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袭警行为。

    2017年山东公安机关查处各类袭警侵权案事件1247起

    3月29日,山东省政法部门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依法查处暴力抗法袭警违法犯罪情况,这在山东省尚属首次。

    据通报,2017年,全省公安机关查处各类袭警侵权案事件1247起,依法打击处理各类人员1743人,为1459名被侵权干警落实了保护措施;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妨害公务案件442件531人,对妨害公务案件提起公诉759件1016人。

    什么样的行为算暴力抗法,有哪些危害?通过以下这些反面例子,大家会有更清晰的认识。

    菏泽田某妨害公务案

    2018年1月8日,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骑队民警曾兆贝、桑圣刚带领辅警顾乘宁等在昆明路牡丹区区委西南路口处维持交通秩序。10点30分,民警在对鲁R158F1号机动车打出停止信号手势时,该车乘坐人田某开始辱骂执勤人员,在执勤人员打开执法记录仪取证时,下车抢夺执勤人员的执法记录仪和对讲机,并对顾乘宁、曾兆贝进行殴打。

    1月8日当日,田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1月18日,田某被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日照郭某驾车拖拽交警一公里

    2018年2月10号上午11点左右,在日照开发区一路口,郭某驾驶的夏利车因强行变道吸引了执勤民警的注意,当示意停车检查时,该车突然加速,顶着民警在车流中疯狂逃窜。加速、闯红灯、随意变道,在疯狂逃窜1分钟,跑出去1公里左右后,车前盖上的民警在上海路和绍兴路路口被甩下车。据了解,肇事车车主郭成某除了开脱审车外,还是一名无证司机。为摆脱民警的检查,才冒险做出驾车冲撞民警的举动。经检查,该民警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在事发72小时之后,郭某在一出租屋内被抓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涉嫌妨害公务罪,目前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滨州惠民县韩某自导闹剧袭警

    2018年2月,惠民县刘张村的村民张洪杰报警称,同村的韩某,也就是视频中满地打滚的男子,酒后在他家里闹事。辖区派出所民警成峻峰接到指派后带领两名辅警赶到现场。在民警到达之后,韩某依旧无理取闹,不断挑衅民警,大叫警察动手打人,中途还抱摔了民警。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韩某有多次犯罪前科,曾先后三次被判刑、劳动教养。《刑法》第277条中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终,经惠民县检察院批准,韩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批准逮捕。

    滨州阳信杨某发表辱警言论

    2月19日、20日,滨州市阳信县水落坡镇东杨村杨某在看到重庆民警杨雪峰被刺殉职新闻后,寻衅滋事,在其今日头条账号上连续发表辱警言论。阳信县公安局迅速查清发帖者身份,将杨某某抓获归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阳信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400元的处罚。目前,杨某已被执行拘留。

    暴力抗法害了谁?

    3月30日,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对山东省打击暴力抗法、袭警情况进行了关注。

    对于当下暴力抗法的原因,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认为,主要是有些人法制观念不强。张教授表示,如果不对这类案件进行果断有效的处置,会损害执法者的威信,破坏法治的权威。长此以往,会阻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最终受害的将是每一个公众的利益。

    如今,执法机关也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3月29日,山东召开新闻发布会,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净化社会环境。

    山东省委政法委法治建设处副处长杨浩介绍,在下步工作中,山东政法机关将继续坚持对暴力抗法袭警行为“零容忍”的立场和态度,深入推进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司法,坚决捍卫宪法法律权威,依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打铁还需自身硬。杨浩表示,在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的同时,执法机关也在不断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要求每一个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延伸阅读: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网络发表辱警言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处罚依据

    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合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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