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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劣药 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被处罚

    时间:2019-12-05 17:00:23  来源:信网  作者:

    信网12月5日讯近期,信网获悉,由于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医保城”)销售的大蓟“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判为劣药。依据该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医保城进行了处罚,没收其违法销售的劣药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的2.5倍罚款,合计罚没款为2096.09元。

    据悉,青岛医保城销售的大蓟(批号170901.生产单位:亳州市瑞草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经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CY2019068),“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为劣药。

    2019年11月2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青岛医保城下达了青市监处 〔2019〕 第06010 号处罚决定书,没收其违法销售的劣药大蓟(批号170901)7.4276kg,没收违法所得413.09元,并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1683.0元,合计罚没款为2096.09元。

    信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青岛医保城成立于2003年7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批发、零售:二类医疗器械、药妆用品、消杀日化品、计生用品、卫生用品、母婴用品、妇女用品;推拿按摩、针灸艾灸、理疗保健;眼镜、验光配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网依据青岛医保城的企业预留信息,多次试图联系并落实此事,但该企业的联系方式一直未能接通。

    信网记者 李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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