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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时间:2017-04-12 00:14:43  来源:  作者:

    明确适用范围 保障农民工报酬权益

    自治区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副局长王建军介绍,出台《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报酬权益,预防和解决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在我区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等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企业,以及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勘探、加工的矿业企业,均应按规定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王建军说。

    “工程总承包企业、直接从业主方承揽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矿业企业为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工程分若干标段的,由各标段中标的企业分别缴存工资保证金。”王建军介绍,经调查认定企业拖欠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先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经法定程序后可以支取工资保证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支取工资保证金后,企业须在1个月内补足。

    《办法》明确,企业通过专业金融公司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的,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依据企业类别 确定不同缴存标准

    王建军说,今后,我区将依据企业类别和诚信级别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即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类工程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造价的4%;电力、通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类工程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造价的3%;矿业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应付工资总额的4%。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将企业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守法诚信企业(A级)、基本守法诚信企业(B级)和劳动保障违法失信企业(C级)三级。

    在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连续3年被评为A级的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连续2年被评为C级企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酌情提高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记录违法失信黑名单。”王建军说,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王建军表示,接下来将多渠道、多平台开展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工对政策的知晓度,引导农民工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并加强对保证金日常收退用各环节的管理,做到专人审核、专人审批、专人办理,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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