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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他国采取经济制裁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时间:2017-04-16  来源:环球网  作者:周扬

    鸣谢:察哈尔学会及察哈尔学会微信公众号

    原题:贾庆国委员建议在对外关系中慎用经济制裁

    作者:贾庆国,全国政协常委、外事委员会委员,民盟中央常委,察哈尔学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

    最近“萨德”入韩问题引发中韩关系紧张,民间不少人主张对韩国进行经济制裁并抵制与韩国之间其他方面交流的呼声很高,有媒体也对此表示赞赏,从而再次引发关于在对外关系中要不要使用经济制裁问题的讨论。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首先,我们与许多国家之间经济上相互依存程度较高,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制裁的影响常常是双向的,即不仅会给对方经济造成伤害,也会给我们自己的经济造成较大伤害。

    其次,在没有其他国家的认真配合情况下,经济制裁很难产生预期的效果,短期内是两败俱伤,长期看,制裁对象必然将经贸关系转向他国,结果只能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第三,假如经常使用经济制裁,会增加我国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这是投资者最忌讳的,会给对外招商引资带来负面影响。

    第四,如果经济制裁,容易导致与相关国家之间民众感情上的对立,一旦对立情绪形成,日后恢复会很难。

    第五,倡导民众进行经济制裁容易触发民族主义情绪,有的时候,民族主义是双刃剑,并给敌对势力提供可乘之机,冲击我稳定局面。

    最后,经济制裁还会把制裁对象推向他国,外交上和战略上对我不利。总之,经济制裁效果有限,连带成本很高,应慎用。

    国家间出现的问题需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威胁的程度来应对,对我威胁的程度决定了应对的力度和广度。就萨德问题而言,现阶段似应主要以军事的方式来应对,如针对“萨德”导弹基地调整我部署或从技术上针对其雷达对我监视实施干扰等。

    当然,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的一种手段,经济制裁也不是完全不用。只是由于上述的原因,应尽可能不用和少用。国家在经济制裁的使用问题上应该依据依一定的原则设定严格的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充分满足时才能使用。

    为此,建议如下:

    一、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经济制裁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确定制裁原则。这个原则可能需要涉及三个方面:(1)核心利益(即涉及我国家生死存亡的利益);(2)与我核心利益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以及(3)国际道义。

    二、根据确定的制裁原则,明确使用经济制裁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如(1)对我明确界定的核心利益(如我在《中国和平发展白皮书》明确列举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经济发展和政治制度)构成严重威胁;(2)严重挑战与我核心利益相关的国际法,如涉及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条约,有关海洋通道安全的条约等;以及(3)践踏人类基本道义的做法,如在国内大规模屠杀自己的人民和搞种族隔离政策(像当年南非出现的情况)。三者都非常重要,有的相互关联,满足其中一个即可构成使用经济制裁的条件。

    三、在充分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针对特定国家实施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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