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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丹红:道德的尺子量不准法律问题

    时间:2017-04-19  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杨阳

    前段时间发生在南京南站的“列车挤压致死案”,死者家属委托律师起诉上海铁路局、南京站,主张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这在网上招致一些非议,有些网友认为乘客自身穿越铁轨的行为导致了悲剧,家属不应起诉铁路局和站方,律师代理这种案件是无理取闹。此类舆论声音带有强烈的道德批判色彩,遮蔽了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

    不幸被列车挤压致死的受害者家属,并未否认死者存在过错,但主张管理方也存在一定责任。他们有没有权利提起诉讼?当然有。法律并不会因为当事人有过错而剥夺其提起诉讼的权利,也不会因此一刀切地认定管理方无责。责任的分配,取决于被告是否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管理漏洞,以及是否能够采取紧急措施等多方面的因素。普通网民的判断,未必准确地体现法律规则。死者家属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请求调查案件并得到最终裁决。

    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被老虎咬死的受害人家属,也对动物园提出诉讼,索赔154万余元。原告方在网上承受了相当大的舆论压力,被某些人指责为“碰瓷”。但受害者及其家属提起诉讼的目的,可能关涉猛兽区“自驾游”项目是否违法经营,关涉项目设计本身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安保制度是否存在缺失,以及有无应急预案等一系列问题,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就连被告方也公开发表声明,欢迎走诉讼程序,围观群众对于这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做法有何愤愤不平呢?

    起诉权不等于胜诉权,起诉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才能获得法院支持。死者家属起诉管理方,实际上是把纠纷交由司法裁决,避免了非理性的闹访或采取非法手段,应当鼓励。如果说死者是死于不尊重规则,那么他们家属依法起诉的行为,恰恰是对诉讼规则的尊重。公正的司法会尊重证据和事实,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进行合法、合理的划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让火车站或动物园当一回被告,也会在客观上促使其加强管理,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这并非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只要没有违背法律,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就应被允许。只要律师遵守法律规则,就不存在无理取闹之说。真正应该克制的,是法庭之外的舆论。把原告及其律师架上道德审判台,进行声讨,才是反法治的做法。

    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你可以不同意原告的诉求,但坚定地维护其诉权,也是尊重法治的表现。对上述舆论事件中的代理律师而言,只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为当事人维权,与捍卫法律精神,并不存在什么矛盾。(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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