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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产前筛查、诊断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者将严惩

    时间:2018-12-18 17:33:59  来源:  作者:

    每日甘肃网12月17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记者今日从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甘肃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的意见、建议。您可在2019年1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司法厅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2018pxb@sina.com。

    《办法(送审稿)》提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遵守相关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婚姻登记机构应禁止近亲结婚生育,减少高龄妊娠生育与遗传性疾病的发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步将出生缺陷相关防治经费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育龄人口应当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措施。适龄男女青年应当主动接受婚前咨询指导与健康检查。分娩过严重出生缺陷患儿的妇女准备再次妊娠的,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前医学检查,经检查确认不宜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导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并将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

    《办法(送审稿)》提出:全省要建立省、市、县三级产前筛查与诊断网络,形成分级筛查及诊断的联动机制,对致死、致残性缺陷儿及时给予医学指导意见并进行医学防治。采取政府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引进国际合作援助项目等形式,建立出生缺陷防治多渠道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将出生缺陷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人员编制与工作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人社、教育、民政、财政、环保等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送审稿)》还提出: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业务的;违反卫生计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在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胎儿存在明显出生缺陷而未发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不按照规定的项目种类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取消责任机构的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资质,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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