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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时间:2017-08-16 19:34:07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作者:

    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7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政策、资金、项目、技术、信息、人才等支持,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做到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重点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加大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力度,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扶贫对象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扶贫机制,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根据农村扶贫对象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扶贫措施,综合提高农村扶贫开发能力和绩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决策服务、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扶贫开发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组织、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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