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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资质竟能揽到工程 东方一包工头行贿130万获刑5年

    时间:2017-06-07 21:30:49  来源:  作者:

    原标题:没有投标资质,在向东方市国土局原局长许某仕等人“求助”后竟中标揽到土地整理工程一包工头行贿130万获刑5年

    李某震没有承包土地整理项目相关资质和投标资格,为承包土地整理项目工程,于2007至2009年期间,多次向时任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的许某仕“求助”,通过挂靠他人有资质的工程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李某震事后向许某仕等人共行贿130万元。日前,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行贿罪判处李某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包工头无资质竟揽到土地整理工程,中标后共行贿130万

    因为我省建设东环高铁占用了农田,国家批准在我省东方市等地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用于补偿占用的农田。2007年至2009年间,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将对该市板桥镇中沙(西区)、大田镇万达及二甲土地整理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要求招标申请人必须是独立法人,且具备相关资质。

    李某震在没有招标公告要求的资质的情况下,为了在投标中取得竞争优势,事前多次找时任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的许某仕,请求其在项目招投标中提供帮助。

    许某仕最终同意李某震挂靠”海南琼威工程实业发展公司”和”海南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投标,并在招标投标中对李某震给予关照,向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打招呼,李某震中标并施工。工程竣工后,许某仕又有意将工程验收时间提前,并且在工程验收时最先发表”工程质量不错”的导向性意见,工程得以顺利验收。

    工程2007年上半年开工至2012年底验收结束,工程款按进度先拨付给李某震挂靠的两家工程公司的账户,在扣除挂靠管理费等费用后,剩余工程款拨付给李震拓指定的“海南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李某震及其亲属设立,工程款打到他的妻子和岳父等人的账户,由李某震支配使用。

    张某荣在监管李某震工程施工过程中,为李某震的施工协调相关部门和及时审核工程进度拨款等。李某震为表示感谢相关人员,分四次共向张某荣(已判刑)行贿人民币35万元、三次共向许某仕行贿人民币95万元。

    国土局长以“发年货”等借口向包工头索要60万

    2007年间,李某震中标工程并施工后的一天,许某仕以要与朋友合伙搞生意需要现金为由,打电话给李某震,要求李准备30万元交给他用。李某震便按照许某仕的指示,带30万元交给同在现场的许某仕的朋友陈有志。

    在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许某仕以要给国土局职工发年货为由,要李某震提供“赞助”。李某震便到海口市蓝天路金银岛酒店许某仕住的客房里与其见面,送给对方30万元。

    二审判决:包工头获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万宁市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李某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李某震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一中院提出上诉。

    李某震上诉称,他在东方市八所镇富岛酒店路边给陈有志的30万元,是他借给陈有志的借款,不能认定为行贿款;他在海口市蓝天路金银岛酒店给许某仕的30万元,是给许某仕单位的赞助款,而非行贿款。上述两笔款60万元,许某仕存在的索贿情况。

    省一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震上诉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李某震犯行贿罪,行贿数额130万元,属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刑罚,李某震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送给许某仕的60万元属于索贿型行贿,可以从轻处罚。

    省一中院经过审理,二审以行贿罪判处李某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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