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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地界纠纷持械伤人 海口2名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时间:2017-04-14 23:37:20  来源:  作者:

    13日,记者从秀英法院获悉,因土地地界问题,海口两男子张某、叶某与村民发生纠纷,后伙同他人持械将人打成轻伤,并逃离现场。该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居住在秀英区的张某和叶某以及范某(在逃)、麦某(已判刑)在打牌时,接到张某弟弟张某兴(已判刑)的电话。张某兴在电话里表示,自家的养猪场因土地界限问题与村民发生争吵,让张某带人来工地帮忙处理。闻后,张某带着叶某、麦某、何某等人持砍刀、钢管等工具赶到争议工地与其弟弟等人汇合。当日16时许,其弟弟张某兴带好友王某(在逃)、张某、叶某等人持刀冲进工地追砍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在追砍过程中,王某将陈某的左手砍伤,后张某兴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麦某向陈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张某兴向陈某赔偿人民币50000元。陈某对张某、叶某等人表示谅解。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叶某和其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张某、叶某表示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叶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某、叶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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