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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高皇桐镇财政所原副所长“卖”危房改造指标获刑3年

    时间:2017-07-03 20:14:17  来源:  作者:

    2011年至2012年,时任临高县皇桐镇财政所副所长的曾某龙被抽调参加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开展临高县第一、第二、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曾某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与李某渊、钟某飞及谢某某(已判刑)共谋,收受申请危房改造的库区移民的好处费。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曾某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曾某龙提起上诉。日前,省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吴兴

    先后有40多人花钱“买”指标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曾某龙在负责办理库区移民危房改造过程中,与李某渊(男,临高县人,案发时系临高县某中学教师)共谋向申请危房改造指标的库区移民收取好处费,收取标准按每户4000元左右或按每户每个人口收取1000元左右,并按情况适当增减。此后,14人在申请危房改造指标的过程中,给李某渊送好处费共计90000元,李某渊把其中的44000元转交给了曾某龙,其余款项由曾某龙授意李某渊代为保管。

    2011年至2012年下半年,曾某龙与钟某飞(男,临高县人,时任临高县和舍镇新风村委会新华村村长)共谋向申请危房改造指标的库区移民收取好处费。此后,14人在申请危房改造指标的过程中,给钟某飞送好处费共计64000元,钟某飞把所收受的好处费都转交给了曾某龙。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曾某龙与协助其开展工作的同案犯谢某某(已判刑)共谋向申请危房改造指标的库区移民收取好处费。此后,17人在申请危房改造指标的过程中,给谢某某送好处费共计67000元,谢某某每次收到好处费都告诉曾某龙,并要把其中部分款项交给曾某龙,但曾某龙都没有收取。

    除了伙同他人犯罪,曾某龙还单独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2012年下半年,曾某龙在为库区移民赖某某办理危房改造手续的过程中,收取赖某某所送的好处费13000元;同年10月份,曾某龙收下中间人颜某某送给的好处费11000元。

    案发后,曾某龙、钟某飞、李某渊单独或共同将非法收受的好处费退还给库区移民,谢某某退还赃款67000元。

    一审获刑3年,二审维持原判

    临高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曾某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钟某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曾某龙不服并上诉。省二中院认为,上诉人曾某龙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抽调负责办理水库库区移民危房改造工作期间,分别与原审被告人李某渊、钟某飞和同案人谢某某,共谋向申请危房改造的库区移民收取好处费90000元、64000元、67000元;上诉人曾某龙还单独收受赖某某好处费13000元、收受颜某某好处费11000元。上诉人曾某龙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涉案数额巨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危房改造指标他竟拿来“卖”临高皇桐镇财政所原副所长曾某龙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收受库区移民好处费,终审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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